Article 51

In force

除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任务和养护人员养护作业外,任何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内行走和滞留,不得开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

因处置交通事故、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确需临时开启中央分隔带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中央分隔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