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对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对养护工程的作业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检查。‌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定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和安全管理负责人。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养护工程进行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