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者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应当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并签订养护工程施工合同。高速公路发生坍塌、水毁等情形,严重影响公路通行、交通安全需要应急养护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委托养护作业单位实施。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得将承揽的养护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