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施工路段应当设置明显的导向、警示、限速等标志,夜间作业的,应当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
经过养护作业路段的车辆应当按照标志减速行驶,注意避让养护作业人员和养护作业车辆,并服从现场交通警察、工作人员指挥。
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对未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路段,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