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处置服务许可,或者未遵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