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频次、线路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密闭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置场所的,将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进行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未建立管理台账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或者未遵行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