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寺院民管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拥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遵守所在地佛教协会和本寺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宗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能热心为寺院、信教公民服务;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