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相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组织编制机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报批前未按本条例规定进行数据核对、书面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的;

(二)对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一致不予修改的;

(三)相关专项规划报批后,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