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
(二)未按程序对不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修改的局部规划用地布局、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进行优化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空间准入意见和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
(五)违法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
(六)未按规定定位放线或者对定位放线情况进行现场核验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或者违反规定出具规划核实、土地核验意见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