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划在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则划定。

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档案。

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