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承办单位对救助服务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以后,应当制作救助服务处理意见书。救助服务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救助服务处理意见书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送达申请人。

承办单位作出支持救助服务意见以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