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申请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

(二)对收到的救助服务申请不按照规定登记、受理、转办;

(三)对救助服务申请消极应对、推诿扯皮、拖延或者拒不开展救助服务;

(四)对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事项不予支持;

(五)对不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事项给予支持;

(六)泄露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个人信息;

(七)毁损、灭失、篡改、伪造救助服务记录等数据;

(八)不按照规定提供救助服务或者发放救助款物;

(九)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十)违反相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