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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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articles
(1998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监察,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Chapter 2监察职责和管辖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参与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突发事件;参与并监督破产企业、被兼并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安置的处理;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工作;培训、管理劳动监察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一)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了解、查阅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取证;
(三)责成用人单位停止或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二)执行公务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不得泄露案情,为举报者和用人单位保守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Chapter 3监察内容与方式
(一)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招用劳动者的情况;
(三)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情况;
(五)支付工资的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遵守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九)收取抵押金的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Chapter 4监察程序
(一)应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进行;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劳动监察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违法行为经审查确认,登记立案;
(五)调查取证;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有权要求其回避。
劳动监察人员的回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一)招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专业岗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空缺岗位,或者招用人员后,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录用登记的;
(三)不能向招用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经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每人超出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能依法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包括少数民族节假日)或者未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制度和休息办法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一)逾期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或者责令整改指令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和劳动监察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