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违反规定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足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