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影响业主基本生活的失管状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保安、保洁、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应急服务事项。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业主共同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