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医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餐饮场所、宾馆、公共浴室;
(五)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除前款规定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办公、经营或者管理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