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激励机制。
实施下列行为对社会贡献较大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参与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
(二)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等医疗捐献活动;
(三)积极参与济困、扶老、助残、救孤、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文化教育、生态环保、赛会服务、基层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其他对社会贡献较大的文明行为。
实施前款行为被中央、省、市表彰表扬为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道德典型的,应当在基本医疗、公共出行、游览参观等方面给予礼遇。
Local Regulations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