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依法确定的配建标准、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实施城市更新改造、政策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交通枢纽、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补建。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等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地下、半地下和多层、高层停车场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充电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