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等,结合停车需求,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区分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集约化和智能化发展模式,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旅游集散地等场所衔接。

经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