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组织协调临时设置停车场,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影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在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可以利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服务区域设置临时停车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物业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