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4年6月28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中涉及燃气安全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服务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充装信息化管理系统。负责燃气燃烧器具、链接管、调压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管,以及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强制性产品的认证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民爆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工业和科技行业加强燃气安全生产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燃气汽车加气站和餐饮、住宿等经营服务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教体部门管理的培训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领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镇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有进行用气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燃气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Chapter 2规划建设安全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指导。
Chapter 3经营安全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供应使用合同,建立用户实名制台账和完整的用户信息档案。
瓶装燃气企业应当制定与燃气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处置工作,并依法提供便利条件。
(一)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免费入户检查;
(二)及时向燃气用户提出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维修、更新建议;
(三)发现安全隐患后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四)劝阻、制止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行为,并书面告知整改。
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
瓶装燃气储存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禁止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设备信息化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并保障正常运行。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本省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数量、登记、充装、检测、流转使用等进行动态可追溯管理。
鼓励、支持燃气经营者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Chapter 4使用安全
(一)向具有经营许可的企业购买燃气。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装、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
(二)使用合格的气瓶、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道、阀门、减压阀、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并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三)及时更换达到使用报废年限或者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
(一)横放、倒置、加热气瓶,倾倒残液,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对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
(四)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
(五)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六)盗用燃气;
(七)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负责燃气设施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燃气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基本技能。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流动销售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