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在燃气场站、储存点等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识。

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