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地规划及设施用途。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