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建制应当保持稳定,其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