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的,所设奖的有奖销售信息应当明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奖品种类,参与条件、范围和方式,开奖时间和方式,奖金金额不明确;

(二)兑奖时间、条件和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不明确。

经营者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包括: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在有奖销售活动期间不投放、未全部投放或者仅在特定区域投放奖券或者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

(三)未按照明示的信息兑奖;

(四)其他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

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一次以上抽奖机会的,累计获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