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信息;
(二)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或者伪造口碑、恶意设置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等方式进行营销;
(三)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四)虚构排名、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忽略前提条件、必要信息使用或者不完全引用第三方数据、结论等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
(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宣传中虽已提示以实物为准,但实物与宣传严重不符;
(七)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