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通过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网络,以声明、告客户书、风险提示等形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的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并散布相关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对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作虚假投诉,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三)对其他经营者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健康、信用、个人能力或者名誉等进行诋毁;
(四)其他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