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储存场所建立防渗漏围堰、防渗漏池等设施,并按照规定开展监测;在厂区修建消防废水、废液的收集装置,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排入水体。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溢流和渗漏,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