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医学指导:

(一)出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妻一方为某种遗传病患者的;

(二)夫妻一方为染色体异常的;

(三)早孕阶段曾服用致畸药物或者有病毒感染史等致畸因素的;

(四)原因不明多次流产、死胎、死产的;

(五)医学上认为其他需要指导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