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文明习惯。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关爱环卫工人,维护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需要帮助的环卫工人提供便利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