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四)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五)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
(六)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
鼓励个人住宅配备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灭火器、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