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二)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动火审批制度,对施工现场应当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馆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具体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