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和机构负责消防工作,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
(二)根据县级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四)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
(五)按照规定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六)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