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下简称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中明确规划条件;依法不需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或者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未能及时明确的规划条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具有城镇功能的零星建设用地涉及的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