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营运,并按照每辆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车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符合车辆一级技术等级要求仍继续营运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示、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的设施、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