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或者不按照要求报送安全和行业稳定的资料和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手续费、发票费、高额抵押金或者保证金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