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4 监督管理Article 44Amended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能当场处理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件,发给交通行政管理待理证,并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处理。对没有车辆营运证件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车辆实施暂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车辆,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