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确定执法检查比例和频次,完善跨领域、跨层级、跨部门的联合检查工作机制,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在一定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检查可以合并进行:

(一)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层级检查的;

(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并且检查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

(三)可以合并进行的其他情形。

在一定期限内,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