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查处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违法养犬行为;监督、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无主犬;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服务人参与养犬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置狂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防疫、犬种认定工作,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和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界定并公告禁养犬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依法对犬只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经费的保障工作。

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广播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