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当事人按照以下规定申请行政调解:
(一)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争议,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具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向案件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可以委托、邀请或者联合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