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8, 2025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5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4年12月25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的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包括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体育活动室、健身路径等。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相关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推进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等管理单位做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和美乡村建设,加强对农村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统计调查、资源调查情况,科学编制并推进实施相关专项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空间资源,合理布局与城乡社区生产生活空间相互融合的嵌入式体育健身设施。
支持依法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农村闲置建筑、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建设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已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统筹配置。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支持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节能降本改造,加强绿色降碳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其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村集体出资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社会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业主共有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单位。
按照前两款规定无法确定设施管理单位的,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和服务规范,公布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时间、维护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体育健身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提示等事项;
(四)对损坏体育健身设施、妨碍体育健身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使用之日或者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向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设施使用相关公众责任险。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巡查抽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组织开展常态化检查,对发现的影响安全、正常使用等问题督促整改,需要时报告区县体育主管部门。
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鼓励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安装安全监控设备,提高管理智能化水平。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指导设施安全使用、传授健身技能、普及健身知识等志愿服务。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依法在公共收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
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可以依法收取费用,并可以委托第三方经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志愿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将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管理规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督促村(居)民、业主自觉遵守。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业主共有体育健身设施用途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实施或者配合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处理反馈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