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其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村集体出资建设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社会捐赠的,由受捐赠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业主共有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单位。

按照前两款规定无法确定设施管理单位的,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会同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