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