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建公共停车场用地保障。对列入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详细规划中作出合理安排。

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按照划拨方式供地,不收取划拨土地成本费。

鼓励综合利用公共设施建设停车场。在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鼓励城市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