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预留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当设置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者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施工的,建设单位报送审批手续前应当告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师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