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侨捐赠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3,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23, 2024
- Articles
- 23 articles
(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捐赠人对前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华侨捐赠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教育、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华侨捐赠事务的相关工作。
对华侨捐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具体表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公益事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捐赠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赠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受赠人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捐赠人捐赠境外物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工程项目中属于捐赠人捐赠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减免本省设定的行政性收费。
捐赠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及时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告知捐赠人,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捐赠兴建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颁发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证书。
(一)捐赠人提交的捐赠意愿书;
(二)捐赠财产登记表;
(三)受赠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捐赠人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受赠人还应当提交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协议。
捐赠人认为受赠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有违背其捐赠意愿的,可以进行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以及与捐赠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三十日内向捐赠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
台湾同胞及其社团、投资企业的捐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