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华侨捐赠活动。

本条例所称华侨捐赠是指华侨、华侨社团、华侨投资企业(以下统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捐赠人对前款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