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路、扶贫开发、土地整理、小型水工程等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监督管理;制止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取证,并及时将违法行为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