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规划草案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水土保持规划草案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