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可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